在2014年全國兩會上,“暴力傷醫事件”成為一個熱點。僅僅在2月份,各地都出現多起傷醫事件,尤以齊齊哈爾殺醫事件、南京打傷女護士事件,及廣東潮州押醫游行事件為甚。出於憤慨,代表委員有關“傷醫”的建議都頗激烈。有代表建議,暴力傷醫,罪加一等。另有代表建議,醫院應同火車站、機場同等安保級別。
  應當說,暴力傷醫只是一個“果”,或說是一種現象。分析它的種類,確實五花八門。不過,暴力傷醫,實質性問題是“故意傷害”,故意傷害就犯了法,不管傷的是醫生還是廚師,是院長還是乞丐。法律衡量人的行為,不衡量人的情緒,所以“傷醫”本就自然納入法律範疇,醫生不應因為是醫生,就活該受病患打罵,當然也不應因為是醫生,就該讓傷醫者罪加一等。法律的平等性,不應因為職業特殊而有所偏差。所以“傷醫”事件,觸犯了刑法,自然該按法律辦事。
  而追溯“傷醫”的原因,則又回到醫療體制的結構性矛盾,看病難看病貴,以藥養醫等。是的,“傷醫”這種果,是醫患矛盾的極端爆發,也可以說,體現了當下醫患矛盾積怨到何種程度。從深層次說,解決醫療機構的體制性問題,當然是治根之策。公立醫院提供最基本的醫療,為社會保底,承擔救死扶傷之任。市場化醫院提供不同種類,不同層次醫療服務滿足各類需求,從而讓醫療資源在市場規則下重新配置。
  但這樣的改革,對我國醫療體系來說,實在傷筋動骨,非一時半刻之事。當下給“傷醫事件”開藥方,當務之急,莫過於醫療鑒定機構的獨立。
  醫療領域有很強專業性,該用什麼藥,不該用什麼藥,該用什麼手段,不該用什麼手段,並沒有標準答案,有些疑難病癥甚至是一片空白。但各種手段又關乎人命,所以家屬情緒長期處於緊繃狀態,大醫院高密度人群,使醫生擔負了過重的治療任務,醫生總在千頭萬緒中,如此環境,實在是處處埋了糾紛的種子。在現實情況中,家屬有時一知半解,醫務工作者有時利欲熏心,糾紛就更易爆發。
  “傷醫事件”本質上,是家屬暴力維權。為何暴力維權?因為普通維權實在太難。目前我國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,與醫院千絲萬縷的聯繫,且與醫院共一個“婆婆”——衛生部門。基本上是自己人鑒定自己人,所以過去的大多數醫療事故,醫院得到了明顯的偏袒,當然惡果就是病患家屬再不相信醫療事故鑒定——既然無處說理,只好打上門來。
  所以,醫療鑒定機構脫離衛生部門而獨立,甚至可嘗試由市場洗出公信力,目前恐怕是“治療”傷醫事件的一劑苦藥,只看“婆婆們”,願意不願意。
  魯珊  (原標題:用“醫療鑒定獨立”來彌合傷醫之痛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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