□本報駐東京記者張超
  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11月20日判定2012年眾議院選舉屬於“違憲狀態”,但不構成“違憲”,駁回原告要求宣佈選舉無效的上訴請求。同時,日本最高法院也指出,今後需切實完善選舉制度。
  2012年眾議院選舉後,日本兩個律師團體認為各選區人數最大差距達到2.43倍,違反憲法規定的“公平”原則,向所在地高法提起訴訟,要求判處當地選區選舉無效。訴訟共計16起,其中14起訴訟被認定“違憲”,並有2起被判“選舉無效”。案件最終遞交至日本最高法院。
  根據日本法律,“違憲狀態”屬於“合憲”範疇。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一齣,背著“違憲”包袱的現國會議員如釋重負,有評論認為,在日本,以訴訟促進選舉制度改革很難行得通。
  兩度對大選作出此種裁決
  日本1994年實行小選舉區制度,小選舉區爭奪一個議席,得票相對多者勝出。2011年日本最高法院曾對2009年眾議院選舉作出“違憲狀態”的裁決,此次是第二次對大選作出此種裁決。
  最高法院大法庭由14名大法官組成,審判長竹崎博允等11名法官認為,2012年眾議院選舉屬於“違憲狀態”,其餘3名法官認為選舉“違憲”。
  在判定各選區選民人數不均是否違憲的訴訟中,首先要判斷選民差距是否達到違反日本憲法14條關於平等的規定,其次要判斷有沒有在合適的期間內採取改正措施。違反第一條則屬於“違憲狀態”,兩條均不符合時將被認定“違憲”。
  日本最高法院針對2009年眾院選舉裁決時,要求廢除現行選民人數比例之外的議席分配方式。日本眾議院有300個小選舉區議席。在分配議席時,首先給47個都道府縣(日本行政區劃,相當於中國省級)平分一個議席,然後再根據都道府縣人數比例分配議席。
  這種方法照顧了人口稀少的地區,但也是造成選區間選民人數差距較大的主要原因。
  2012年11月,日本眾議院解散。日本國會在解散前一天通過了沒有觸及議席分配方式本質的“0增5減”調整方案,即減少5選區,拉近選區人數差距。但是在隨後的12月舉行的眾議院選舉中,該方案並沒有得到實施,選舉仍按照2009年“違憲”選區劃分方式進行。
  針對這種狀況,一審判決時,在16起訴訟中有14起被認定為選舉“違憲”,並有2起做出了戰後首次“選舉無效”的判決。判決理由為2012年選舉中各選區選民差距比2009年選舉不但沒有減小反而有所增加,且國會對前次判決長期無作為,怠慢至極,倉促提出的選區調整方案也無法被認為是有效的改正措施。
  但是終審時,最高法院認為要綜合考慮改正措施的內容和制定過程,認定“0增5減”的方案是一定意義上的進步,雖然國會提出改正方案耗時較長,但考慮到重新劃分選舉協調難度大,不能斷定國會怠慢。
  同時,日本最高法院也指出“0增5減”方案仍保留非人口比例的分配方法,沒有根本解決問題,今後還需切實完善選舉制度。
  改革選舉制度缺乏合力
  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判決當天,日朝野各黨紛紛表示反省。安倍晉三表示將仔細研究判決,嚴肅對待。公明黨代表山口那津男稱,判決對立法機關提出了嚴厲的要求。民主黨岡田可也稱“這是立法機關的恥辱”。
  但是對於根本改變選舉制度,各政黨各懷心思,改革缺乏合力。
  日本《朝日新聞》報道稱,最高法院判決對“0增5減”方案給予一定肯定,令自民黨長舒一口氣。自民黨代理幹事長細田博之表示:“選票分量差距的問題可以告一段落”,今後將把主要精力放在減少眾議院議席上。
  “大家的黨”代表渡邊喜美主張放棄小比例選區,完全採用給黨派投票的比例代表制。日本共產黨則表示,小選舉區制度與平等原則無法共存。日本維新黨主張依靠國會自身難以改善,應該引進第三方機構。
  對於照顧人口稀少地區的議席分配辦法,自民黨認為並不違憲,無需修改。而民主黨則主張必須盡心全面修改。自民黨幹事長石破茂稱,“違憲狀態”毫無疑問,近期將與公明、民主兩黨幹事長就此進行會談。
  日本眾議院議長伊吹文明接受記者採訪時稱,不同的選舉制度對不同的政黨各有利弊,因此黨派間難以協調。雖然可以採取引進第三方的方案,但是各黨派若不能達成共識,也無法實現。
  損害國民對司法的信任
  早在上世紀60年代,日本就出現了首次針對“選票分量差距”的訴訟,此後日本參眾兩院共有6次選舉被判定屬“違憲狀態”。
  據《朝日新聞》報道,某法官稱,2011年針對眾議院選舉的判決要求廢除非人口比例的議席分配方式,此後又曾要求改變以都道府縣劃分選區的方式,法院已經把能說的都說了。原告方也已經將要點說得非常透徹了。然而,具體制度的改革通過訴訟仍難以實現。
  對於此次判決,原告方律師山口邦明稱:“不知最高法院在想什麼,這樣的判決終止了追求投票價值平等的步伐,是消除選票差距問題上出現的倒退,也是對2011年最高法院判決的否定。”
  以前的判例表明,最高法院一直在迴避原告方要求的認定“選舉無效”的請求。最高法院內部主流觀點認為,對於選舉無效的程序法律沒有規定,因此難以做出無效判決。一旦認定無效,國會議員將失去現有身份。
  日本選舉法規定,國會解散後40天內要進行選舉,在此期間難以劃分新選區,因此結果可能還是以違憲的選區進行選舉。
  對於最高法院的做法,日本慶應大學教授稱,司法機關“應付”的做法,助漲了國會對“司法的藐視”,也損害了日本國民對司法的信任。
  (原標題:日本:訴訟難以推動選舉制度改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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